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191民初8712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秦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兴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法定代表人:庄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诉讼费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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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