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聚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与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191民初8712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秦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兴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法定代表人:庄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诉讼费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