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来凤志远兄弟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等与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鄂2827民初1006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来凤县。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法定代表人:汪某。 第三人:某丙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来凤县。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第三人某丙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某甲公司已减半预交1250元,由其办理免交手续后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