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6民初29957号
原告:陈某,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告:中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法定代表人:庄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中铁某有限公司房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于202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