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陈某;中铁某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6民初29957号 原告:陈某,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告:中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法定代表人:庄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中铁某有限公司房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于202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