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川0108民初387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邹某,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炳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汉族,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法定代表人:庄某。
原告某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某丙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工程款1,357,480.02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自2024年9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3.35%(即LPR)计算至付清为止;2.丙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保函费等诉讼费用由乙公司、丙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9年签订合同编号为“CR2103-武某【劳务】-2019-019”《隧道洞口主动及被动防护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2020年签订合同编号为“CR2103-武某【劳务】-2020-001”《宗家坝2号隧道顶部危石排险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后来针对2019年分包合同签订了《补充协议》,工程位于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甲公司已施工完毕,并就工程款形成了书面结算,甲公司已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乙公司已支付部分款项。2024年7月3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付款协议书》中载明,乙公司尚欠甲公司工程款1,357,480.02元,若逾期未付,应自逾期之日起按照LPR支付资金占用费。乙公司应在2024年9月15日前支付第一笔款项,但却未支付,根据约定,甲公司可以就全部未付金额一并主张,并自2024年9月16日计算资金占用费。乙公司是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此丙公司应当对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甲公司为保护自身利益提起诉讼。
被告乙公司辩称,无异议。
被告丙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工商信息显示:乙公司成立于2002年3月20日,注册资本151,000万元,股东为丙公司,持股比例100%。
2019年,甲公司(乙方)与乙公司(甲方)签订《隧道洞口主动及被动防护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CR2103-武某【劳务】-2019-019),主要约定:“1.1工程名称:隧道洞口主动及被动防护网工程。1.3乙方承包范围及包含内容:防护面修正,支撑结构基坑开挖、砼浇筑;钻孔,锚杆制安及锚固;防护网的场内搬运、布设、固定及清理等以及按甲方业主的指示配合甲方进行文明工地、标准化施工、安全生产等其他为完成本分项工程的工作内容。3.1本工程实行工序劳务单价(详见附件1)承包,最终合同价款以乙方实际完成并经甲方确认的已完合格工程数量(不超过设计量及技术交底量)乘以附件1(工序劳务单价+工序劳务增值税)确定。7.2.1甲乙双方约定,乙方按甲方计价金额及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保证及时认证抵扣,乙方保证自发票开具之日起7天内交付我单位,并且形成双方交接签认记录。甲方凭生效后的验工计价单并扣除已垫付乙方的各类费用及对乙方的罚款等费用,并在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如乙方从验工计价单生效之日起逾期2个月未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从计价金额中扣除增值税,乙方不得有异议。除纯工费以外的费用乙方也必须向甲方财务部门提供真实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2.2根据‘先开票、后付款’原则,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真实、合格、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办理付款手续。10.1.9甲方对乙方完成的合同范围内合格工程量进行确认,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验工计价和劳务费用支付。12.1乙方在签订劳务合同前向甲方缴纳2万元(贰万元整)履约保证金,待工程结束且甲方确认所有劳务工工资发放完毕后一次性返还乙方,不计利息。12.2在合同履约过程中,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期、质量、安全、环境保护、文明施工、遵纪守法等未达到甲方要求和相关政策要求,甲方将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一定的金额作为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金;若发生严重违约或给甲方造成无法挽回损失的,除扣除履约保证金外,乙方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后,双方签订《隧道洞口主动及被动防护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对新增寨子1号隧道洞顶危石排险工程达成补充条款。
2020年,甲公司(乙方)与乙公司(甲方)签订《宗家坝2号隧道顶部危石排险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CR2103-武某【劳务】-2020-001),主要约定:“1.1工程名称:宗家坝二号隧道顶部危石排险施工工程。1.3乙方承包范围及包含内容:静态爆破排危石2100m³,DVXO60L-H4覆盖性导流网5400m³,RXI-150型被动防护网1650m³。”其余条款与《隧道洞口主动及被动防护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CR2103-武某【劳务】-2019-019)基本一致。
前述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施工,后经乙公司验收并形成多份《外纳隧道出喳工程外部劳务验工计价表》。
2019年12月19日至2023年8月8日期间,甲公司共计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6,102,843.63元。
乙公司分别于2020年7月7日、10月19日、2021年2月9日、6月4日、1月26日向甲公司支付工程款400,000元、800,000元、300,000元、300,000元、150,000元,乙公司分别于2024年2月7日、3月7日向甲公司支付劳务费200,000元、110,000元。
2024年7月30日,甲公司(债权人)与乙公司(债务人)签订《付款协议书》,载明:“一、情况介绍:债权人于2019年与债务人就武某高速土建2标项目经理部签订《隧道洞口主动及被动防护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2020年签订《宗家坝二号隧道顶部危石排险施工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2022年签订其他补充合同,债权人已经按照项目要求陆续完成施工,并办理完结算,截至目前,债务人累计欠债权人工程款项1,357,480.02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叁拾伍万柒仟肆佰捌拾元零贰分)。二、经双方协商一致,债务人分期付款如下:(一)2024年9月15日前支付450,000元;(二)2024年11月15日前支付450,000元;(三)2025年1月5日前支付457,480.02元;(四)若债务人任何一期未足额支付,视为全部款项到期,债权人可以立即就全部未付金额主张债权;(五)若使逾期未付,债务人应自逾期日起按照LPR的标准向债权人支付资金占用费直至支付完毕日止并且应当承担债权人因为诉讼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庭审中,甲公司陈述,其为本案支出保函费1,500元。
上述事实,有《隧道洞口主动及被动防护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隧道洞口主动及被动防护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宗家坝2号隧道顶部危石排险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付款协议书》、增值税发票、银行回单、工商信息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隧道洞口主动及被动防护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隧道洞口主动及被动防护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宗家坝2号隧道顶部危石排险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付款协议书》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履约。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乙公司应当按约付款。根据《付款协议书》之约定,乙公司尚欠甲公司工程款项1,357,480.02元,双方约定分期履行,否则甲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金额主张债权,并主张资金占用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现乙公司未按约付款,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欠款、资金占用费及相关费用,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乙公司无异议,故本院对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工程款1,357,480.02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自2024年9月16日起按照lpr年利率3.35%计算至付清为止)、保函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丙公司系乙公司的100%股东,未举证证明其财产独立于乙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甲公司有权要求丙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对甲公司的该部分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自行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某甲公司支付1,357,480.02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为:以1,357,480.02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3.3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保函费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2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经催缴后仍不交纳的,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