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某某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56民初1510号 原告:重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晨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某某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法定代表人:庄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某某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