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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某某与朱某某,黄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40民初2088号 原告:兰某某,男,1965年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舒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舒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 被告:江西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法定代表人:庄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兰某某与被告朱某某、黄某某、江西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6日立案。原告兰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开庭前联系原告,原告明确表示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兰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