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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某甲集团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481民初2512号 原告:滕州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 被告:某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 负责人:***。 被告:某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滕州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甲集团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某乙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滕州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5日将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损失100000元(最终以鉴定结果为准)。原告滕州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滕州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滕州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滕州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