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326民初385号
原告:***,男,生于1967年1月27日,汉族,住山东省泗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海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第三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9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33621K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海悦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包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