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0102民初27167号
原告:哈密市恒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广场北路52号哈密在线众创空间A-4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哈密市伊州区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哈密市伊州区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电务电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红山根西村1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哈密市恒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电务电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密市恒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136元,由原告哈密市恒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