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电务电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兴国分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电务电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732民初238号
原告:***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兴国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2662010988Q。
住所:江西省兴国县红军路58号公司线路工区。
法定代表人:陈景峰,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美军,男,***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兴国分公司业务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电务电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734049201。
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红山根西村148号。
法定代表人:张才。
原告***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兴国分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电务电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后。原告***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兴国分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电务电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兴国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电务电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兴国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电务电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61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兴国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兴国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贞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康玲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