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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博磊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6民初8472号 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邓某,总经理。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4月03日立案。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陶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