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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公司;甘肃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404民初4623号 原告:甘肃某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赵某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迎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199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公民身份号码:XXX。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男,198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该公司员工。 原告甘肃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甘肃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甘肃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864元,减半收取74932元,由原告甘肃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