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4执3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盛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93号9幢11层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迎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221704247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四川省盛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咸阳仲裁委员会2024年8月19日作出的咸仲调字(2024)第16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四川省盛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需分期履行时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四百六十五条、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陕04执38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