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927执保19号
申请人:重庆***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沙北路73号9幢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5UH7U9X9。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迎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221704247R。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重庆***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90601.37元。本院依据(2025)陕0927财保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反馈结果为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一部分为农民工工资专户,一部分已被其他多家法院冻结。本院将查询情况已告知申请人,并按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银行的17个账户予以轮候冻结,实际控制金额为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5年7月8日起至2026年7月8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三)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5)陕0927执保19号案件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