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众邦模板科技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民申64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众邦模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三十里铺村红石坡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润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润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恰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市一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地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333号1号楼1-2层附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215581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河南众邦模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众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二十一局三公司)、***、郑州市一建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一建)、***债权人代位权一案,不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4民终1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南众邦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享有对二十一局三公司到期的劳务费债权8323965.52元,到期的物资租赁费债权2967999.45元。根据***与二十一局三公司均认可的结算单,二十一局三公司欠付***劳务费8323965.52元。根据***与二十一局三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附件4乙方投入小型机械一览表,***因施工产生的租赁费用经生效判决确认为2967999.45元,应由二十一局三公司承担。(二)二十一局三公司提交的借据、借支单、银行回单等证据,既有案外人***的付款,又有大量未支付给***的款项,且其提交的支付明细汇总表与借据无法一一对应,不能证明已支付全部工程款和租赁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二十一局三公司作为国有大型企业,财务制度健全,不应出现个人对外付款的情况,除其公户直接支付给***的款项外,其他款项均不能认定为二十一局三公司对***的已付款。案外人***所付款项,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是已付***的工程款。二十一局三公司向业主提交的情况说明中认可***为宝隆公司股东,并非案涉项目的项目经理,***与***之间转账记录是二人内部交易,与***的劳务分包合同无关,***向***的转账不是二十一局三公司支付给***的工程款。二十一局三公司项目经理***收取款项,***的个人借款,工人发生工伤的医疗费,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是已付***的工程款。二十一局三公司提交的支付明细汇总表与所附借据无法对应,缺少2020年8月8日、2020年11月15日、2021年7月19日的凭证,不能作为认定其已足额支付劳务费的依据。(三)郑州一建的证据未经质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四)本案次债权情况应为审查重点,原审对二十一局三公司对***已付款项的性质和金额没有查明,径行认定已超额支付工程款,认定事实明显缺乏证据依据。
二十一局三公司提交意见称,其将劳务分包给郑州一建,郑州一建又分包给***,郑州一建***直接支付以及二十一局三公司代付给***的款项,已远超***劳务结算金额。***承接劳务包含租赁费,其在(2021)豫0102民初825号案件开庭中承认劳务包含租赁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称郑州一建的证据未经质证,经查原审卷宗,郑州一建被追加为本案第三人参与诉讼后,未向一、二审法院提交证据,故不存在对郑州一建的证据进行质证的问题。申请人认为***对二十一局三公司享有物资租赁费债权2967999.45元,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结算单并未明确结算款之外还需另计物资租赁费;劳务分包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对外租用施工所需脚手架、扣件等工程物资的费用由二十一局三公司负担;故申请人的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其主张。申请人认为***向***的付款与本案无关,但原审中郑州一建明确***为其工作人员,系代表其支付劳务费,***虽否认***代表郑州一建,但认可***的个人账户向其支付过案涉费用,故申请人主张***付款与本案无关,不能成立。申请人认为***经手的工伤费用与本案无关,但***认可***是其工地带班,工伤费用的性质也与案涉工程相关,故申请人该项主张亦不能成立。二十一局三公司原审中提交的付款流水证据,郑州一建与***对真实性均无异议,该组证据显示付款总额已超过***83239**.52元结算款,故原审对申请人代位***提出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众邦模板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