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知谦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川1529执恢34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知谦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陕西知谦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账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金额以394,078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