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川1529执恢3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知谦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陕西知谦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谢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