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404民初3802号
原告:湖北荆嘉通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安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湖北荆嘉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7日受理后,原告湖北荆嘉通商贸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荆嘉通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