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民终178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1989年5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上诉人某某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24)豫0122民初11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某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依照法定期限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某某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