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股份有限公司与******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326执恢12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林**,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陈**,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陕0326民初1888号民事调解书、(2024)陕0326执283号执行裁定书,恢复执行标的为:案款3276659.76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费3516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询,因被执行人涉及多起执行案件,均未获得执行,账户已被另案冻结,本案予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年限较长且未实际控制,暂不予查封,被执行人再无其他银行存款、证劵、车辆、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案已执案款0元,未执3276659.76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案件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陕0326执恢1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田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