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湘0102执753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
关于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湘0102民初82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77274.59元(暂未计算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