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湘0102执753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 关于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湘0102民初82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77274.59元(暂未计算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