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某贵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8601民初52号 原告:四川某贵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某贵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四川某贵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收到本院送达的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某贵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