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衡东县某星建材经营部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8601民初42号 原告:衡东县某星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湖南正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衡东县某星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5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衡东县某星建材经营部于202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衡东县某星建材经营部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亦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东县某星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48元,由原告衡东县某星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