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8601民初41号之二
原告:湖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27号麓谷新长海中心A1栋8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职院街129号技术创新中心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原告湖南****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8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发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亦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23.10元,由原告湖南****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