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113民初3726号
原告:云南某某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某某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某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2025年4月21日,原告云南某某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某某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778元,减半收取2889元,由原告云南某某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