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13民初12503号
原告:海南某投资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钧合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钧合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某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某投资公司与被告中铁某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4年12月17日立案。2024年12月27日,本院通过法院短信送达方式向原告海南某投资公司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要求海南某投资公司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1217元,如在收到本通知次日起7日内仍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即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海南某投资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签收《诉讼费预缴通知单》。截至2025年2月14日,本院仍未收到原告海南某投资公司缴纳的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海南某投资公司在本案中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其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南某投资公司撤诉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