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8601民初50号
原告:武汉市铁鑫岩土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武汉市青山区市政侧路4栋底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齐民路6号6幢3-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武汉市铁鑫岩土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接受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移送后于2024年6月21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市铁鑫岩土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铁鑫岩土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亦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铁鑫岩土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30元,由原告武汉市铁鑫岩土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