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辽阳市名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25民初1044号 原告:辽阳市名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祁家镇***村(繁荣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鼎***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齐民路6号5幢3-4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 本院在审理辽阳市名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阳市名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4年0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阳市名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阳市名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8元减半收取499元,由原告辽阳市名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