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824民初1766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英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告:江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集团南昌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集团南昌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4年7月18日,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集团南昌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3元,减半收取计111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