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南昌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824民初1766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英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告:江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集团南昌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集团南昌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4年7月18日,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集团南昌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3元,减半收取计111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