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南昌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神木市德昌建材经营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南昌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881民初1070号之一 原告:神木市德昌建材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滨河新区神南华府31号楼2单元2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MA7035Q2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南昌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二七南路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023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神木市德昌建材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南昌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6日立案,原告神木市德昌建材经营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当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神木市德昌建材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80元,由原告神木市德昌建材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