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206民初12999号
原告:厦门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
原告厦门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厦门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