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鼎诚勤智商贸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15民初204号 原告:四川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天府街中段336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原告四川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