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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浙江江山某有限公司;刘某;中铁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881民初5084号 原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顾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浙江江山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某,经理。 被告:王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中铁某有限公司、浙江江山抽水蓄能有限公司、王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5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有不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