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881民初5084号
原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顾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浙江江山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某,经理。
被告:王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中铁某有限公司、浙江江山抽水蓄能有限公司、王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5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有不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