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15民初3847号
原告:成都市温江区苓铃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涌泉镇建信奥林匹克花园3栋1单元1楼1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绪(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绪(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恩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过街楼街17号1栋3单元13层1304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天府街中段33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原告成都市温江区苓铃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恩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原告成都市温江区苓铃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市温江区苓铃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温江区苓铃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成都市温江区苓铃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