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道隧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与韩城市枣庄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81民初3794号 原告:道隧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7774663959。 住所地:成都市圣灯街民兴路58号。 负责人:***,男,生于1945年3月29日,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优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韩城市枣庄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06482931XA。 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桑树坪镇杨岭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第三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113127438D。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天府街中段33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道隧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城市枣庄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道隧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道隧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