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温江区苓铃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四川恩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15民初5746号 原告:成都市温江区苓铃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涌泉镇建信奥林匹克花园3栋1**1楼1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绪(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绪(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恩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过街楼街17号1栋3**13层1304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天府中街33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原告成都市温江区苓铃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恩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原告成都市温江区苓铃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市温江区苓铃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雷 雨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