粈阳中交建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6执保811号
申请人:沈阳中交建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34号西655。
法定代表人:**显,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元泰国。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沈阳中交建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2021)辽0106民初769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1400000元。因本案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且被申请人已履行完毕判决事项,故被申请人申请对已冻结的名下财产予以解除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