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施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鲁0702执69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邢某。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关于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鲁07民终59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六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