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业腾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321执保4358号 申请人:淄博业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新城镇四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CJLH37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东海东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2725568023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淄博业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6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本院审查,于2023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6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