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404执保313号
申请人:赤峰市同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玉龙大街南皇家帝苑商业写字楼(金帝商务大厦)B座二区八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东海东路8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赤峰市同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将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支行的账号为3710********内的1000000元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赤峰市同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在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24)内0404民初36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支行的账号为3710********内的1000000元存款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支行的账号3710********内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1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在保险金额内对申请人申请错误承担赔偿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