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91执保1771号
申请人:淄博乾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开发区四宝山办事处迎仙村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48991262L。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东海东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25568023E。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淄博乾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乾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元。
二、如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12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丽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