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8民初20787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乾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泽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铁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甘肃泽某公司、中铁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