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丰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602民初1894号 原告:陕西丰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四路海荣花园9号楼1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7905135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北京市中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广安路361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57年4月17日出生,其余信息不详。 原告陕西丰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向原告陕西丰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全额履行付款义务,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故原告陕西丰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及***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丰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71元,原告陕西丰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预交时已减半收取计5871元,实际由原告陕西丰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