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与汉中市第二城乡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汉中市汉台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702财保55号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广安路36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17046507。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汉中市第二城乡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中山街街道办事处望江路南段滨江汉水印象北区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43596006X9。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汉中市汉台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中山街街道办事处望江路南段滨江汉水印象北区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MAB3JEXU7N。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汉中市汉台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汉中市第二城乡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名下2166078.47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其购买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166078.47元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险公司以保单保函的形式向本院作出担保承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了与被申请人汉中市第二城乡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证据材料,提供了申请保全的财产线索并提供了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对于另一被申请人汉中市汉台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而言,本院认为,首先,其并非案涉协议的合同相对方,保全缺乏合理性;其次,汉中市汉台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国有企业,出现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或抽逃资金逃避债务履行的几率较一般企业更低,保全缺乏必要性、紧迫性;最后,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汉中市汉台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线索,故对于保全汉中市汉台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产的申请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以人民币2166078.47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汉中市第二城乡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营业部的账户(账户:××××)、中国农业银行XX分理处(账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账户:××××)、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XX支行的账户(账号:××××)、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的账户(账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营业部的账户(账号:××××),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或经济收入。 二、驳回申请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申请。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兼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