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116执保2440号之一
申请人:济南市召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设莱芜区苗山镇小山前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创业总部基地B16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济南市召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市召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9月1日起至2024年9月1日止。
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