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402民初4677号 原告:***,女,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旭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旭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创业总部基地B16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金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朝阳东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中山大街四段137-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第三人:***,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原告***与被告朝阳东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