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181民初115号
原告:雷某某,男,汉族,1986年8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某某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袁某。
被告:某某集团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程某。
原告雷某某与被告四川某某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某某集团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原告雷某某于202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雷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雷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