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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某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雷某某;某某集团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181民初115号 原告:雷某某,男,汉族,1986年8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某某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袁某。 被告:某某集团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程某。 原告雷某某与被告四川某某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某某集团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原告雷某某于202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雷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雷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