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621民初1528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0年1月13日,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土门铺村3组26号。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70********。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池县银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华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岳池县广岳大道一段电力世纪城西区一栋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209752553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东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21602952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华兴建设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2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明确表明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