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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黔0102民初14845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综合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 申请人贵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一案,申请人依据(2023)黔0102民初14845号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为督促被申请人积极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决定对被申请人采取执前财产查控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125977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