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黔0102民初14845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综合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
申请人贵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一案,申请人依据(2023)黔0102民初14845号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为督促被申请人积极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决定对被申请人采取执前财产查控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125977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