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黔0102民初19273号
原告:广州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广州市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工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货款9192179.8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以9192179.8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的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9月9日的逾期利息469541.6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4月,原告和被告就“广州市**号线工程项目”签订《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第六条第4款约定付款方式:结算完成后,被告在收到原告开具的正规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30日内,向原告支付当月货款结算金额的75%,结算并收到发票后90日内支付到当月货款结算金额的95%,剩余5%作为保证金,在质保期满后30天内无息支付。该项目最后一次供应日期是2021年12月21日至2022年01月20日,按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22年4月底前支付95%总货款,即85749714.24元,但被告只支付了76557534.44元,尚欠9192179.80元。经多次催款未果,根据合同第十一条(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贵阳南明区法院审理)约定,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原告补充事实部分:案涉项目广州市**号线土建工程已完成97%,因此可以将剩余的5%的款项支付。
被告某某工程公司辩称,1、原告的诉请货款金额9,192,179.80元予以认可。2、诉请逾期利息不予认可。根据案涉合同第9.1条约定,我司最后一次付款是2023年1月17日,所以我司应承担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应自2023年1月18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但不应超过双方结算款的1%,故诉请2违背合同约定,无事实及法律依据;3、目前案涉项目为在建项目,并未取得工程竣工验收,依据合同的第6.4、6.7条的约定,5%的质保金尚未达到退还条件,在本案中应不予受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9日,广州市某某公司(卖方)与某某工程公司(买方)签订《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号线工程项目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主要约定:一、混凝土综合单价及相关约定,合同总价87733200元(暂定不含税金额),90504800元(暂定含税金额),大写金额:玖仟零伍拾万肆仟捌佰元整。本合同单价为暂定单价,该暂定单价以2018年9月《广州市工程造价信息》上发布的同品种规格普通商品混凝土不含税单价*1.03的含税单价下浮32元/立方米作为混凝土暂定含税结算价。实际供应混凝土结算单价实行浮动价,以混凝土供应当月《广州市工程造价信息》上发布的普通商品混凝土不含税单价*1.03的含税单价下浮32元/立方米作为相对应各等级普通混凝土同期结算含税价格。1.1上述单价包括产品送达供货的所有费用,包括产品成本(含利润)、运杂费(含装卸费)、保险费、协调费、税费及所有其它费用;1.2合同中未涉及的其他规格型号混凝土价格双方在中国中铁广州市**号线工程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中国中铁总包部)组织下另行协商以会议纪要方式确定;1.3当商品混凝土市场价格偏离信息价超过5%时,对超过5%部分进行调价,由中国中铁总包部、中铁物贸及甲方、乙方四方共同协商确定。1.4上述数量为暂定量,甲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数量增减。甲方减少数量的,不属于违约;甲方增加数量的,乙方应按合同其他条款执行。第二条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定日至合同封闭日为止;该期限为暂定期限,甲方有权根据施工需要单方调整合同履行期限,但应提前7日通知乙方。第三条交货时间、地点与方式3.1甲方于当日17时前提报次日早上6点至第三日早上6点期间计划使用的混凝土标号、用量、地点及时间至乙方,浇注前提前1小时正式通知乙方开盘时间。3.2交货地点:以甲方通知为准3.3交货方式:混凝土罐车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交货。甲方在商品混凝土入模前,一切风险及运输费用由乙方负责。第五条计量方式5.1按方量计量,并采取抽查复磅的方式进行方量复核。甲方有权随时过磅抽查或全数过磅,抽查过磅的重量与配合比测算的理论重量负误差在2%以内,按混凝土送货单上的方量进行签收,若抽查过磅的重量负偏差大于2%,则该月混凝土方量按本月送货单累计数量乘“抽检批的实际数量除以抽检批的送货单数量”结算,乙方对此不得有任何异议。第六条结算与付款6.1本合同无预付款。6.2结算方式:每月的20日为当月混凝土供应数量结算截止日期,结算上月21日至本月20之间的混凝土供应数量,结算单价待《广州市工程造价信息》网公布当月结算信息价后取值予以结算,以甲乙双方根据甲方检验合格及共同签认的凭证计算当月混凝土实际收货方量,除此之外任何证明、收条、欠条、信函等文件,都不得作为结算、支付依据。当月结算信息价公布次日起7日内甲乙双方须办理完成当月的结算。6.3双方特别约定:遵循“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甲方支付前,乙方应按双方确认的当期应付金额和甲方要求的时间向甲方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于发票开具后3日内提交给甲方。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付款。6.4货款支付方式:货款分期支付。结算完成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正规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当月货款结算金额的75%,结算并收到发票后90日内支付到当月货款结算金额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30天内无息支付,如发生纠纷,则延后至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付清。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乙方对交付物品质量的保证责任。6.5货款支付方式:银行转账、电子转账或不超过6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如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时,在此合同价格基础上甲方不另外支付承兑贴息。乙方指定联系人***,联系方式:138…7899。6.6本合同项下的合同价款来源于业主对甲方的工程款支付,如果业主未将工程款按约支付给甲方,则根据风险共担原则,双方约定,甲方应付乙方的款项的期限做相应顺延,并不承担顺延期间的利息和违约责任。6.7本合同质保期以分项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为准,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乙方对所供货物质量终身负责。第九条违约责任:9.1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乙方未履行向甲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等合同约定的义务除外),甲方对逾期付款部分从次日起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算的基数以甲方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金额为准,不包括前期逾期但现已支付部分的货款,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双方结算价款(不含增值税)的1%。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违约责任。9.2由于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合格的商品混凝土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9.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或未按甲方确定的供货时间供货,每逾期一日,乙方按逾期交货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向第三方采购或部分采购物资,所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累计逾期时间超过2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9.4乙方未向甲方提供混凝土的使用要求,未将原材料复试报告和产品合格证给甲方查验,甲方有权拒绝验收乙方所提供的商品混凝土,乙方应无条件承担退货等费用,并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5%的违约金,并由此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9.5乙方不得擅自停止供货,否则甲方有权重新选择其它供应商,乙方应承担断货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9.6由于乙方的原因,致使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解除合同通知后,必须在48小时内撤走自己所有的机械设备及材料,否则甲方有权自行处理。9.7乙方与第三方发生的任何经济往来和债务纠纷均与甲方无关,乙方保证有关货物无权属上的瑕疵、无知识产权争议,否则,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承担。9.8乙方未能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甲方有权暂停支付相应款项,且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9.9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逾期提供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因乙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及时,造成甲方无法及时认证、抵扣税款等情形的,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9.10乙方应提供真实、有效、合格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乙方提供虚假或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有权拒收或退回,乙方应负责无偿更换,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此造成甲方无法及时认证、抵扣税款等情形的,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9.11乙方其他违约责任:乙方对甲方下达的供料计划,不得挑肥拣瘦,选择性供应。若乙方无合理理由拖延、拒绝执行甲方下达的供料计划累计达三次,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重新选择供方,由此导致的责任和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若因乙方所供产品质量问题累计达三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重新选择供方,由此导致的责任和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合同签订后,原告广州市某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某某工程公司提供了货物。双方结算情况如下:2021年9月21日至2021年10月20日,合计:13564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陆佰肆拾元整;2021年11月21日至2021年12月20日,合计:140447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肆拾万肆仟肆佰柒拾元整;2021年10月21日至2021年11月20日,合计:1999789.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玖拾玖万玖仟柒佰捌拾玖元整;2021年9月21日至2021年10月20日,合计:2748197.5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柒拾肆万捌仟壹佰玖拾柒元伍角整;2021年8月21日至2021年9月20日,合计202744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零贰万柒仟肆佰肆拾元整;2021年7月21日至2021年8月20日,合计174814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柒拾肆万捌仟壹佰肆拾元整;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7月20日,合计:915870.50元,大写(人民币)玖拾壹万伍仟捌佰柒拾元伍角整;2021年5月21日至2021年6月20日,合计1329685.5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叁拾贰万玖仟陆佰捌拾伍元伍角整;2021年4月21日至2021年5月20日,合计1896497.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捌拾玖万陆仟肆佰玖拾柒元整;2021年3月21日至2021年4月15日,2677939.0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陆拾柒万柒仟玖佰叁拾玖元整;2021年4月16日至2021年4月20日,合计585027.00,大写(人民币)伍拾捌万伍仟零贰拾柒元整;上述单据均载明“日期”“工程名称”“施工地点”“浇筑方式”“单价”“金额”,并有原告公司印章及被告经办人员签字。
2023年6月1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催款函》,载明:由贵司承建的“广州市**号线项目经理部(某某部某某区中山八路、如意坊站)”项目由我司供应商品混凝土,首先感谢贵司对我司的信任和支持,同时感谢项目班组的积极配合与精诚合作。自供货以来,我司严格执行合同条款,保质保量准时为项目供应商品混凝土。截止至2022年01月20日结算日止,商品混凝土累计供应量153107.5m,累计货款90,262,857.06元,累计付款76,557,534.44元。按合同付款方式:当月货款次月支付75%,结算并收到发票后第三月20日前支付到当月货款结算金额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3个月内无息支付。贵项目尚欠累计应付款9,192,179.76元。到期应付欠款明细如下:2021年9月剩余应付货款:684,985.31元;2021年10月应付货款:2,058,634.72元;2021年11月应付货款:3,002,363.48元;2021年12月应付货款:2,042,593.8元;2022年01月应付货款:1,296,444.55元;2022年02月应付货款:107,157.9元;本着真诚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贵司贵项目到期应付货款已经逾期21个月,我司向贵司发出多次支付请求均未果,恳请贵司收到此函后尽快履行合同的付款义务,否则我司将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解决。被告工作人员“李某”于2023年6月2日签字确认已收到原件。
2023年7月7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催款函》,载明:由贵司承建的“广州市**号线项目经理部(某某部某某区中山八路、如意坊站)”项目由我司供应商品混凝土,首先感谢贵司对我司的信任和支持,同时感谢项目班组的积极配合与精诚合作。自供货以来,我司严格执行合同条款,保质保量准时为项目供应商品混凝土。截止至2022年01月20日结算日止,商品混凝土累计供应量153107.5m,累计货款90,262,857.06元,累计付款76,557,534.44元。按合同付款方式:当月货款次月支付75%,结算并收到发票后第三月20日前支付到当月货款结算金额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3个月内无息支付。贵项目尚欠累计应付款9,192,179.76元。到期应付欠款明细如下:2021年9月剩余应付货款:684,985.31元;2021年10月应付货款:2,058,634.72元;2021年11月应付货款:3,002,363.48元;2021年12月应付货款:2,042,593.8元;2022年01月应付货款:1,296,444.55元;2022年02月应付货款:107,157.9元;本着真诚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贵司贵项目到期应付货款已经逾期21个月,我司向贵司发出多次支付请求均未果,恳请贵司收到此函后尽快履行合同的付款义务,否则我司将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解决。被告工作人员“李某”于2023年7月8日签字确认已收到原件
另,原告向被告开具了83张发票,发票金额共计90,337,116.09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当事人提交《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混凝土结算单及调差、对账单、催款函等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核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均应依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本案中,《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综合管廊工程项目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9,192,179.80元的诉讼请求,本案中,被告对案涉货款金额无异议,且原告分别于2023年6月1日及7月7日向被告发送的催款函,被告均已确认签收未对金额提出异议,故对原告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案中,最后一期供货时间为2021年12月21日至2022年1月21日,案涉合同明确约定“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乙方未履行向甲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等合同约定的义务除外),甲方对逾期付款部分从次日起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算基数以甲方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金额为准,不包括前期逾期但现已支付部分的货款,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双方结算价款(不含增值税)的1%。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违约责任。”因双方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最高限价为结算价款(不含增值税)的1%,该限价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对被告违约应有预判,其签订合同时约定的违约责任限额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最高额违约金计算方式不能弥补本案发生后产生的实际损失,本院对于超出违约责任限额的主张,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某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9192179.80元;
二、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某某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22年5月31日起,以9192179.8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结算价款(不含增值税)1%为限);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某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716元,由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条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